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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宝中学助学奖学办法
2005-01-27 09:24:33 来源: 作者: 【 】 浏览:21228
为培养广大青年学生热爱祖国、热爱人民、热爱集体的优秀品质,激励广大学生奋发争先,学有所长,帮助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完成学业,成人成才,为学校争光,做国家栋梁,特制定本办法。
助学
第一条:每年春季学期,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依据当年招生形势,制定招生政策和助学规定。
第二条:享受助学规定的新生,入学时按规定执行。
第三条:享受助学的学生实行学期考核制。从第二学期开始,享受生活补助的学生,期末或学年统考成绩应居该项人数的总数的2倍之列;享受免全部费用或享受减免部分费用的应居年级对应项人数的1.5倍之列。达不到上述要求者,下调一个档次助学,(不享受生活补助,免全部费用;或享受减免学费;或缴纳全部正常费用)。下调档次助学或不享受助学的学生,在下一次的期末统考中成绩重新达到上述要求的,新学期可再继续享受相应的助学待遇。
第四条:期末统考结束,新学期开始,由年级组审查造册,报教务处审核,报校长审批后,予以实施。(年级组应在假期书面或当面告知学生家长,并在校内公示)
第五条:对家庭特别困难、表现好、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,凭相关证明,经学生公认、年级组推荐、学校研究同意后,可予以适当减免或补助。
奖学
第六条: 学校设立东宝中学洋丰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,奖励学习优胜者,特长生和考入重点、名校的毕业生。
第七条:东宝中学洋丰奖学金按其章程实施。每年春季开学典礼和八月份各颁奖一次。春季学期奖励各种奥赛省级以上获得者;八月奖励优秀高中毕业生。
第八条:东宝中学励志奖学金奖励高一、高二学习优胜者,每年秋季开学典礼时颁奖。
第九条:励志奖依据学年统考成绩,设特等奖和一、二、三等奖和提高奖若干名,由教务处审查造册,经学校研究,予以颁奖。
第十条: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,其解释权在校委会。
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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